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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烟台理工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专科起点本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 2.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超过毕业证书发放日期的;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继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其他

(一)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烟台理工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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