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缴费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未按时缴纳学费,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或委托校外教学点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生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高中起点专科要求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专科起点本科学生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学历注册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年3月前按照学费收费标准缴费学费后,为其办理开课手续,并取得学习和考试资格等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需妥善管理自己的学生学习管理平台账号,按时登录平台,查询学业状况,并按规定完成学习、作业及测试等环节。
第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2.5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者岗位变换需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只能在第1学期报到注册后1周内办理。转专业要求在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情况下进行,且课程能相互衔接。学生在籍期间只能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且审核通过后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专业申请表》(附件)报所属校外教学点。
(二)继续教育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信网完成转专业处理。
第四章 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需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将不能参加学习以及相关考试,不认可休学期间所取得成绩。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休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报所属校外教学点审核。
(二)继续教育中心审核通过后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我校注册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审核通过后,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一条 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学生自愿放弃成教学籍承诺书》(附件)报所属校外教学点。
(二)继续教育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信网完成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退学时,如按要求清退学费的:
(一)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学期计退注册学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2个学期计算。
(二)每年度计费开始时间以当年首次开课时间为准,退学时间以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时间为准。开课即算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合格的;
(二)经补考仍有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已超学习最长年限,且未有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是指考生被录取后,在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期间变更个人的学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学籍信息修改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并将申请表和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所属校外教学点审核。
(二)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并在学信网上完成学籍信息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录取数据错误的,直接报送继续教育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烟台理工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要求,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且不得申请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如下材料应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考生信息表
新生录取后,继续教育学院打印《成人高等教育考生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在学生毕业前移交给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点归入学籍档案。
(三)毕业生成绩单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毕业生成绩单》并加盖公章,移交给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点归入学籍档案。
(四)毕业生登记表
所属校外教学点在学生毕业前组织毕业生按要求完整填报《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经继
续教育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移交给学生所属校外教学点归入学籍档案。
(五)学生信息表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时打印《高等教育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六)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
学生受奖励、处分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由所属校外教学点将决定或意见及有关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一)各校外教学点建立学生信息档案,按学生建档,按班级管理,应有专用档案橱(柜)集中保存,指定专人保管。
(二)继续教育中心制作并提供标准化档案袋。
(三)学籍档案转移。
1、学籍档案应以密封形式进行转移。
2、学生发生学籍变动或毕业时,学籍档案随之转移。
3、学籍档案转移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即转出单位、经办人和接收单位、接收人在档案登记簿上签字。
4、学籍档案转移时,其学籍档案应交学生本人自带,及时转交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第十二章 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后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明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填写《烟台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
(二)学生按相应模板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并向继续教育中心提交报刊原件。
(三)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寸正面免冠蓝色背景照片以及同底版电子照片、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烟台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四)继续教育中心制作毕业证明书并进行发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