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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院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推广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2009年起,我院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充分重视,认真部署,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正常开展。

1、加强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到2009年底,本院教师和学生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数应不低于应测总人数的30%2010年底达到 70%左右,2012年底基本完成。

2、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教委、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结合信息化时代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迫切要求,结合我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对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重要意义的认识。

3、坚持“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普通话培训,确保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健康规范地开展。对目前普通话使用较为困难的人员,应创造条件,安排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普通话水平。

4、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的条件和职业素质。我院要结合《教师资格管理条例》的贯彻,逐步实施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三、我院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现阶段测试对象及达标标准:

11954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中,教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以上水平,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水平;其他教师的普通话合格标准为:195411日—19631231日之间出生的,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196411日以后出生的,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95411日以后出生的学校管理人员,普通话合格标准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

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省语委办鲁教语字【20091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全部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示精神,我院学生都要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

四、应测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认定,以山东省颁发的《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等级证书》中认定的成绩为准;其他普通话等级证书,必须盖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或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印章方为有效。持有多张证书的,以成绩最好的为准。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我院继续教育部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严格按照山东省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实施。测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6月和1012月。各类人员接受普通话测试,需按规定交纳测试费。

在推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同时,应做好新教师的普通话把关工作,原则上,新教师都需要持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200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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